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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花五万元买雷克萨斯GX550,提车后遭拒后要求加价十万元

在海南海口,一位王先生缴纳了五万元定金后,同某豪华品牌4S店约定以九十三仟一百八拾七元的价格购买雷克萨斯GX550型车辆。按照合同约定,他应在5月10日提走新车。然恰在支付定金当天,该店通知需额外追加十万元才能购得此车型;遭拒绝后,4S店未经其同意将定金退还至其账户。经过交涉,4S店女士拒绝提供具体原因解释,最终王先生选择向市监局申诉。(信息援引自蓬勃新闻)

王先生和友人为选购雷克萨斯GX550车型前往4S店,然而销售告知暂无现车,需要预先预定。经多次沟通,王先生与销售达成的售价设定在九十三仟一百八十七元,并需先交纳五万元定金,提车日期待定。双方签署了书面协议。让王先生始料未及的是,就在当天下午,销售突然提出需加价十万元方可提车。短短半天而已,竟要求额外增加十个百分点,王先生断然无法接受。4S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,随即将已支付的五万元定金原路退回。王先生感到极度不满,决定找该店要个说法。遗憾的是,该店女性负责人对此却采取了极其傲慢的态度,她表示:“如若这样,那么我们便只能走进法律程序了。”4S店的信誉尽失令王先生更加坚决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随后他选择向市监局投诉。

市监局工作人员来访协助处理此事,4S店的那位女性负责人给出了如下解释:首先,该合同是由销售人员私自与其商量达成的非正规协议,且无公司授权章;其次,文书仅仅是有初步意向,尚未具备完整法律效应的合同;最后,增加售价并非任意,而是涵盖了部分增值服务。然而市监局及王先生均驳斥了这番说法:第一,在经销店签署的书面协议,且销售人员身着制服,应视为企业有代理权的表现,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规定,除非代理权不再存在,否则当行为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执行代理人职责,若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行使代理权,则其代理行为依然有效。第二,所谓的增值服务有何明细?为何当初未曾提及?第三,若只具有初步意向,为何还要收取定金?定金在法律中究竟意味着什么?且合同明确规定,若王先生在此基础上违反条款,定金将不予退还并赔偿给商家,为何仅针对消费者设置责任?

综上所述,我们可作出如下推断:第一,经双方声明,不具备正式效力的合同在未经进一步解决前,仍然拥有一定法律依据。因此,它应对当事各方产生一定的约束力。第二,从法律角度来讲,只要定金数额不超过标的物总价值的20%,就受到法律保护,且对于合同双方都会产生一定的束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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